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即將實施,,對誰有利,?

  來源:車業(yè)雜談佚名2017-07-01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今天——7月1日,國內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就將正式實施,。毫無疑問,,《新辦法》將給整個汽車市場帶來較大影響,;不過,《新辦法》公布雖已有些時日,,但如何理解,,仍為不少人費解,。為此,在《新辦法》實施的前夕,,小編分享些看法,,以供參考。

今天——7月1日,,國內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就將正式實施,。毫無疑問,《新辦法》將給整個汽車市場帶來較大影響,;不過,,《新辦法》公布雖已有些時日,但如何理解,,仍為不少人費解。為此,,在《新辦法》實施的前夕,,小編分享些看法,以供參考,。

眾所周知,,汽車銷售(服務)的利益相關者大抵包括汽車消費者、汽車經銷商/服務商,、汽車廠商,,而《新辦法》可謂影響到了參與汽車銷售(服務)的各方。

消費者買車,、維修時獲取的信息可更透明,,加價買車可能會被抑制。

在《新辦法》中,,“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事實上,在以往具備售后服務的汽車經銷商也會在店內標注配件,、售后服務的相關收費標準,;但大家應該也注意到,店內在售的汽車卻不一定有明示售價,,或者明示售價的多為有一定促銷活動的車型,,再或者有明示售價的車型也往往與汽車廠商給出的指導價不完全相符。所以,,一般消費者到店看車是較難搞清車的實際售價的,,而原因不言而喻,。

那么,在《新辦法》實施,、汽車銷售信息相對透明后,,消費者普遍關注的加價買車會被抑制嗎?從《新辦法》的規(guī)定來看,,其出發(fā)點的確是在抑制加價賣車的行為,,但并不足夠直接。注意《新辦法》的用詞是“以適當形式明示”新車售價,,顯然,,其并沒有明說汽車經銷商明示的售價就一定是汽車廠商規(guī)定的指導價。不過,,《新辦法》又提出“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這意味著以往汽車經銷商為便于管理不同區(qū)域經銷商之間的價格競爭的手段將不存在,,透露出的信號是《新辦法》希望引導公開公正的市場行為,;由此,當消費者可異地提車,、在市場競爭的環(huán)境下,,各地同品牌經銷商之間或許貿然明示較高價格的行為會減少,從而可能間接抑制加價的行為,。

《新辦法》中,,利好汽車消費者的還不止于此。其一,,明確經銷商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相關隨車憑證和文件,,以往經銷商將新車抵押給銀行造成消費者遲遲無法上牌的現象將可規(guī)避;其二,,明確“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這意味著以往服務商打著賣原廠配件的幌子實則賣副廠件的套路將不好使,;其三,,明確“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消費者將在此無需受制于經銷商,。

經銷商擁有更大自主經營權的可能性加大,。

客觀來講,以往汽車廠商和經銷商之間因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導致二者的關系并不平等,,汽車廠商往往可以下達營銷政策的指令來協同管理經銷商,。此前,上汽奧迪事件,,就已清楚地反映出汽車廠商與經銷商之間不對等的關系,。

《新辦法》對此有較為明確的說法,,比如汽車廠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yè)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qū),但不得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和售后服務,,即表明汽車廠商不能硬性要求經銷商執(zhí)行現有的4S店模式,;也不得規(guī)定汽車銷售數量、產品配額,,意味著以往汽車廠商強制分配不暢銷車型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得指定推廣的服務商,由此涉及營銷推廣時,,經銷商的自主權可更大,。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經銷商可以完全脫離汽車廠商的管理,,在市場逐利行為的指引下,,汽車廠商是可以通過簽署授權合同或制訂年度商務政策加以引導;由此,,《新辦法》體現出引導汽車銷售更向市場化轉變的意圖,。

汽車廠商的表面話語權在減少,需要更高明的營銷手法,、更有競爭力的產品爭奪市場。

整體來看,,《新辦法》似乎對汽車廠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一些與經銷商的利益分配上,也給出了較為明確的說法,,似乎較既有利益而言,,于汽車廠商利好不多。

不過,,國內汽車市場發(fā)展這么多年,,也需要向著更市場化的方向發(fā)展,營造更公平,、更公開的市場環(huán)境,;況且,《新辦法》也給汽車廠商留出了一些空間,。另外,,汽車廠商、經銷商,、消費者三者本是魚水關系,,更融洽才能更活躍。

7月1日來了,,小編期待看到更加精彩的汽車市場,。

(編輯:宇強)


 
[責任編輯: 315xwsy_susan]

免責聲明:

1,、本網內容凡注明"來源:315記者攝影家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資料,版權均屬315記者攝影家網所有,,轉載,、下載須通知本網授權,不得商用,,在轉載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315記者攝影家網",,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2,、本文系本網編輯轉載,,轉載出于研究學習之目的,為北京正念正心國學文化研究院藝術學研究,、宗教學研究,、教育學研究、文學研究,、新聞學與傳播學研究,、考古學研究的研究員研究學習,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涉及作品、圖片等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作者看到后一周內來電或來函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