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仁化縣一名女子,因為在東莞欠下了他人2.2萬元債務無力償還,,竟然將最信任她的親妹妹未滿月的兒子拐賣后出售予他人,。記者今天從韶關市仁化縣人民法院獲悉,法庭一審判處這名“毒大姨”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同案多名“介紹人”,也同時受到了法律的懲處,。令人噓吁的是,,受害嬰兒的母親在案發(fā)后,還是選擇了諒解自己的姐姐,。
據(jù)警方介紹,,去年10月15日早上,姐姐徐某菊主動提出抱著未滿月外甥去衛(wèi)生院打預防針。妹妹徐某秀尚在坐月子,,本不方便出門,,面對姐姐的主動幫忙,妹妹心里自然是既感動又感激,,不曾想,,姐姐徐某菊抱著孩子竟然一去不復返,最后連手機也關機了,。
可怕:“毒大姨”拐賣親外甥早有預謀,!
事實上,徐某菊拐賣親外甥是早有預謀,。據(jù)仁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早在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菊在58同城網(wǎng)發(fā)布出賣嬰兒寧某的信息,。12日至14日期間,,徐某菊多次叫讓朋友彭某潤幫忙尋找買家。彭某潤則聯(lián)系到被告人張某妹,,讓張某妹幫忙尋找買家,,并將出賣嬰兒的情況向張某妹說明。14日晚,,張某妹通過他人找到買家李某,,并告知徐某菊已找到買家,與徐某菊協(xié)商好15日上午在仁化縣董塘鎮(zhèn)衛(wèi)生院見面看小孩,。
判決書截圖
15日上午約8時,,被告人徐某菊以去醫(yī)院打預防針為借口,騙得其妹徐某的同意,,將徐某的嬰兒寧某帶出家,。9時許,徐某菊抱著嬰兒與彭某潤在董塘衛(wèi)生院約見了張某妹等人,,因買家李某未能趕到而暫停交易,。
14時許,蒙某(另案處理)知情后,,向介紹人張某妹提出想收養(yǎng)寧某,。15時許,蒙某與張某妹來到董塘鎮(zhèn)查看嬰兒寧某的情況,,并與徐某菊協(xié)商買賣寧某的價格及相關事宜,。經(jīng)協(xié)商,蒙某同意以30000元收買嬰兒,,因蒙某身上沒有現(xiàn)金,,當時沒有立即交易。
蒙某離開后,張某妹又打電話通知買家李某到董塘鎮(zhèn)坪崗小學旁邊買賣寧某,。在董塘鎮(zhèn)坪崗小學旁邊三岔路口,,李某、夫妻倆又以15日不是吉祥的日子,,且未能在銀行取到現(xiàn)金30000元為由,,建議明日再交易。交易再次未能成功,。
最后,,徐某菊以27000元將寧某賣給蒙某收養(yǎng),并寫了收養(yǎng)證明,。交易完成后,,蒙某給張某妹200元紅包作為回報,徐某菊給彭某潤100元紅包作為回報,,張某妹強行向徐某菊索取介紹費,,最終徐某菊給了700元張某妹作為回報。
案發(fā)后,,2016年10月1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彭某潤抓獲歸案,。彭某潤帶領公安人員找到蒙某,并進而將男嬰從蒙某家中解救出來,。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張某妹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徐某菊向公安機關投案,。
據(jù)徐某菊歸案后向公安機關交代,她拐賣外甥是因為在東莞市常平鎮(zhèn)欠下了他人2.2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所得贓款除還債外,,投案時身上只有1200元了。
有關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徐某的陳述,、證人蒙某、陳某等人的證言,,法庭科學DNA鑒定意見書,、扣押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唏噓!被賣嬰兒母親案發(fā)后竟原諒了姐姐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菊以出賣為目的,,拐騙他人嬰兒予以販賣,被告人張某妹,、彭某潤明知徐某菊出賣他人的嬰兒,,且沒有任何合法手續(xù)而進行居間介紹,三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正確,應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妹、彭某潤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菊,、張某妹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均可從輕,、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害人母親徐某對徐某菊表示諒解,,亦可對徐某菊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潤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且彭某潤能帶領公安人員找到蒙某,解救被拐賣的嬰兒,,亦可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主犯徐某菊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張某妹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彭某潤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編輯:宇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