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疾控中心出"內(nèi)鬼" 數(shù)十萬新生兒信息被售賣

  來源:中華網(wǎng)2017-05-17
打印本文
核心提示:剛生完孩子,,各種推銷嬰幼兒用品的電話就打進來了,。許多媽媽苦思,到底是誰泄露了自己的信息,。最高檢5月16日發(fā)布了包括韓某等8人買賣新生嬰兒信息在內(nèi)的6起典型案例,。
     剛生完孩子,各種推銷嬰幼兒用品的電話就打進來了,。許多媽媽苦思,,到底是誰泄露了自己的信息,。最高檢5月16日發(fā)布了包括韓某等8人買賣新生嬰兒信息在內(nèi)的6起典型案例。

據(jù)介紹,,這6起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反映了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立案監(jiān)督等檢察職能,,為各地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提供指引、參考,,同時警醒社會公眾遵紀守法,、提高司法保護意識。

買賣數(shù)十萬新生兒信息獲刑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間,,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韓某利用其工作便利,,進入他人賬戶竊取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嬰兒信息(每月約1萬余條),并出售給黃浦區(q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張某某,,再由張某某轉賣給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發(fā),韓某,、張某某,、范某某非法獲取新生嬰兒信息共計30萬余條。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間,,范某某通過李某向王某某,、黃某出售上海新生嬰兒信息共計25萬余條。2015年6月,、7月,,吳某某從王某某經(jīng)營管理的大犀鳥公司秘密竊取7萬余條上海新生嬰兒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間,,龔某某通過微信,、QQ等聯(lián)系方式,向吳某某出售新生嬰兒信息8000余條,,另分別向孫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兒信息共計7000余條。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韓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兩年三個月不等。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于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檢介紹,,本案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與銷售商勾結,,買賣嬰兒信息數(shù)量達幾十萬條,給家庭生活造成困擾,,案件引發(fā)社會關注,。檢察機關認真辦理該案,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圖片來自網(wǎng)絡

買學生信息后撥打詐騙電話

2016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用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該租房內(nèi),通過撥打章某某事先從網(wǎng)上購買的學生個人信息上的家長聯(lián)系電話,,冒充"學校教務處""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獲取國家教育補貼款為由,誘騙學生家長持銀行卡到ATM機上轉賬至章某某掌控的銀行賬戶,,從中獲取錢財,。至被查獲時,共撥打詐騙電話4392人次,,騙取1162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8萬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1年至2年9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的查處震懾了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也有力地打擊了電信網(wǎng)

絡詐騙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出售業(yè)主的姓名電話等信息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術服務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樓盤業(yè)主,、公司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電話、住址及工作單位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85203條,,上傳存儲于"騰訊微云"其個人賬戶內(nèi),。隨后,郭某某通過QQ群發(fā)布信息,,將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元。

廈門市思明區(qū)檢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郭某某批準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思明區(qū)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11日,,思明區(qū)法院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職、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從嚴懲處。本案的處理有力打擊了將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的犯罪行為。

(編輯:映雪)


 
[責任編輯: 315xwsy_susan]

免責聲明:

1、本網(wǎng)內(nèi)容凡注明"來源:315記者攝影家網(wǎng)"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資料,,版權均屬315記者攝影家網(wǎng)所有,轉載,、下載須通知本網(wǎng)授權,,不得商用,在轉載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315記者攝影家網(wǎng)",,違者本網(wǎng)將依法追究責任,。
2、本文系本網(wǎng)編輯轉載,,轉載出于研究學習之目的,,為北京正念正心國學文化研究院藝術學研究、宗教學研究,、教育學研究,、文學研究、新聞學與傳播學研究,、考古學研究的研究員研究學習,,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涉及作品,、圖片等內(nèi)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作者看到后一周內(nèi)來電或來函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