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燈亮后越線行駛亦屬于違法行為

  來源:人民法院報劉熠博 孫璐 劉方昊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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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法院:“搶黃燈”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劉熠博 通訊員 孫璐 劉方昊)生活中,因黃燈亮起后駕車越過停止線一般不會被罰款,、扣分,,因此許多人認為“搶黃燈”的行為不違法,而事實上,“搶黃燈”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guī),,屬于違法行為,,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則須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一起“搶黃燈”轎車與“闖紅燈”摩托車相撞引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作出了裁判。

2023年7月,,陳某駕駛轎車沿市區(qū)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某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車頭未越過停止線時黃燈亮起,,陳某駕車越過停止線繼續(xù)行駛,,不料撞上一輛自西向東左轉(zhuǎn)彎且闖了紅燈的摩托車,造成摩托車駕駛?cè)藚文?、乘坐人王某受傷?

兩名傷者均住院治療一個月左右,。經(jīng)鑒定,呂某的傷情構(gòu)成十級傷殘,,王某的傷情構(gòu)成九級傷殘,。公安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陳某,、呂某駕駛機動車均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認定陳某、呂某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王某不承擔責任,。陳某對該認定結(jié)論不服,申請復核,,上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后予以維持,。

2023年11月,呂某,、王某訴至宛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陳某以及承保陳某所駕轎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呂某、王某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安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不當,呂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因此,陳某及保險公司應對呂某,、王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呂某、王某應對自身損失承擔70%的責任。呂某,、王某不服,,上訴至南陽中院。

南陽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事故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能夠確認,,在黃燈亮起的一瞬間,,陳某所駕車輛尚未越過停止線,。陳某駕車行駛至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在黃燈亮起后不按規(guī)定停車等待,,試圖強行通過路口,,導致其所駕車輛與“闖紅燈”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兩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皳岦S燈”的陳某與“闖紅燈”的呂某均未盡到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的義務,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規(guī)定,,其過錯程度相當,因此,,陳某,、呂某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同等責任,陳某應當對呂某,、王某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呂某8萬余元、王某9萬余元,,陳某賠償呂某1萬余元,、王某4萬余元。

法官說法

機動車駕駛?cè)藨敯凑詹僮饕?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通過路口時,要仔細觀察交通信號,,密切關(guān)注前方交通狀況,,提前發(fā)現(xiàn)各種不安全因素,適時調(diào)整行駛方向和速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zhuǎn)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兜缆方煌ò踩`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一次記6分,。

黃燈表示警示,,是綠燈與紅燈之間的過渡,提醒車輛駕駛?cè)撕托腥私煌ㄐ盘枱艏磳⒆優(yōu)榧t燈,。黃燈的設置能夠起到清空交叉路口車輛,,避免堵塞,減少事故等作用,。車輛駕駛?cè)丝吹近S燈亮起,,應當立即減速,并觀察車輛位置和路口情況,。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的,,應當停車等待綠燈。車頭已經(jīng)越過停止線的,,可以停車等候,,也可以在不會造成危險、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情況下繼續(xù)行駛,。在一些地區(qū),,黃燈亮時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如果越線繼續(xù)行駛,公安交管部門并不罰款,、扣分,,但這只是一種人性化的執(zhí)法方式,,并不代表“搶黃燈”是合法行為。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才能保證人身財產(chǎn)安全,,避免陷入糾紛。

(編輯:鳴笛)


黃燈亮后越線行駛亦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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