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向他人借錢,,另一方有義務還嗎?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20年到2023年,共審理涉夫妻共同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36件,,認定涉案債務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87件,,約占比64%,,原因多為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
劉某和張某是夫妻關系,,胡某向二人的銀行賬戶共計匯款95萬元,,其中向張某賬戶匯入19萬元、向劉某賬戶匯入76萬元,,劉某向胡某出具借條,。張某稱對于債務并不知情,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二中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石磊介紹,,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錢,,如有借貸款項直接轉入夫妻另一方賬戶的,,可以作為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初步證據,另一方主張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涉案的19萬元是在張某與劉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匯入張某賬戶的,,胡某已就涉案的19萬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完成了初步舉證,。”石磊說,,雖然張某稱,,對胡某向其賬戶轉款19萬元并不知情,但沒有對這筆匯入款項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盡到相應舉證責任,。因此應當認定胡某匯入張某賬戶的19萬元為張某及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同時,胡某未能舉證證明匯入劉某個人賬戶的款項76萬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沒能提出可由法院調查取證的依據和線索,,因此不能認定該部分款項是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二中院介紹,,在近95%的案件中,,都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夫妻對于借款有共同意思表示。此時,,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配偶一方存在承諾共同還款,,或其他可以認定為追認債務的意思表示。但債權人通常對于債務人夫妻雙方的生活情況并不熟悉,,在僅有舉債一方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的情況下,,可能還需借助夫妻雙方的銀行流水等間接證據證明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此外,,涉夫妻共同債務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舉債方夫妻離婚訴訟關聯度較高,?!?36件案件中,近30%的案件存在與夫妻離婚訴訟同步進行的情況,?!北本┒性河嘘P負責人介紹,部分案件甚至存在“假離婚,、真逃債”的傾向,,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債務歸舉債一方負擔,試圖以此讓非舉債一方不再承擔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對外債務,。
北京二中院建議,,在相關債務確實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下,夫妻二人應注意防范因財產混同引發(fā)債務性質誤判風險,。對于債權人而言,,出借款項給夫妻一方時應當充分了解債務人的婚姻狀況,如果確實是出借給夫妻二人的款項,,盡量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簽字確認債務,;如果另一方無法到場,也要通過事后追認,、錄視頻,、發(fā)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負擔債務的意思表示。
《 人民日報 》( 2024年08月07日 13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