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見習記者 李 娜)近日,陜西省蒲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食品安全案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蘇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蘇某在店鋪加工,、制作蛋糕時,,在明知蛋糕制作過程中添加含鋁食品添加劑不得超100mg/kg的情況下,超量將含鋁食品添加劑(泡打粉)添加到蛋糕內,賣給街道附近的居民食用,。
2021年11月3日,,執(zhí)法人員對被告人蘇某經營的蛋糕店進行了抽樣檢查。檢驗報告結論為:鋁的殘留量為344mg/kg,,而標準指標為≤100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蘇某在生產食品時超量添加含鋁食品添加劑,并進行銷售,,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蘇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guī)定:豆類制品,、煎炸粉、油炸面制品,、蝦味片,、焙烤食品中鋁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100mg/kg(干樣品,以Al計),。鋁元素不是人體所需的微量元素,,人體對它的吸收能力也不強,。有研究顯示,,經人體代謝后在體內減少到原有量的一半所需要的時間最長可達50年。如果長期超量攝入,,會沉積在大腦,、肺臟、肝臟,、骨骼等組織當中,,累積到一定數量后產生慢性毒作用。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生產經營,,為法律所禁止,,請經營者引以為戒。
(編輯:映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