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出臺"禁酒八條":系統內公務接待一律禁飲

  來源:華聲在線記者 張鼎峰 通訊員 曾研201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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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7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禁酒的八條規(guī)定》,。近日,省紀委駐湖南高院紀檢組副組長,、湖南高院監(jiān)察局局長譚輝雄對該規(guī)定進行了解讀,。

        7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禁酒的八條規(guī)定》,。近日,,省紀委駐湖南高院紀檢組副組長、湖南高院監(jiān)察局局長譚輝雄對該規(guī)定進行了解讀,。

  解讀一:嚴禁在全省法院系統內部公務接待中飲酒(包括各類白酒,、紅酒、黃酒,、啤酒,、果酒及其它酒精性飲料,下同),。

  該條適用的范圍是湖南省法院系統內部,,即湖南省三級法院中的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和沒有隸屬關系的不同級法院之間,。公務接待既包括工作日的公務接待,也包括休息時間,、法定節(jié)假日的公務接待,。該條中的禁止飲酒既包括用公款購買的酒水,也包括私人自帶的酒水,。

  解讀二: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日早,、中餐飲酒。

  工作時間即包括正常工作日,,也包括加班工作時間,,不管是因公因私,不論何種場合,,一律禁止喝酒,。

  解讀三:嚴禁法院工作人員與所辦案件的訴訟當事人、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和服務管理對象飲酒,。

  利害關系人包括案件請托人、中間人,、訴訟掮客,,當事人近親屬等一切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服務管理對象包括法院人、財,、物和基礎建設等各個方面服務管理的相對人,。

  解讀四:嚴禁法院工作人員酗酒、賭酒,、斗酒,、強行勸酒等不文明行為。

  在公務接待和私人飲酒場所都不得發(fā)生上述不文明行為,。

  解讀五:嚴禁法院工作人員著制服在公共場所飲酒,。

  制服包括人民法院配發(fā)的各類制式法官、法警服裝,。公共場所是指私人住宅以外的社會公共服務場所,。

  解讀六: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到酒吧、歌舞廳,、KTV等娛樂消費場所飲酒,。

  因省紀委有明令禁止公務人員出入會所,故在該條文中沒有列舉,。娛樂消費場所還包括影劇院,、歌劇院、演藝廳等場所,。

  解讀七: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影響法院公務活動,、影響法院形象的飲酒。

  該條為概括性條款,,明確提出禁止飲酒的兩種行為,。影響法院公務活動主要是指可能對正當履行職務、行使職權有影響的,。如:明知相關人員或相關場所與案件當事人,、服務管理相對人有密切關聯,仍然參加飲酒的,。影響法院形象主要是指在不合適的場所,、不合適的時間、與不合適的人飲酒,。如:明知有不良社會反映的人員在場,,仍與其一起在公共場所飲酒或到該類人員的私人場所飲酒等。

  解讀八:嚴禁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購買酒水,。

  全省法院系統要嚴格遵守中辦,、國辦下發(fā)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湖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和《省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接待費管理辦法》以及本省各地區(qū)各單位相關公務接待及財務管理規(guī)定購買酒水。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購買酒水也必須經過規(guī)范程序審批,,使用規(guī)范票據報銷,,符合財政紀律。

  解讀九:處罰和責任落實,。

  只要違反該規(guī)定的行為均要給予處罰,,視情節(jié)較重分別給不同處分。明確要求全省各級法院黨組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同時要求各級法院領導干部和紀檢監(jiān)察干部既要以身作則,,帶頭遵守規(guī)定,又要敢抓敢管,,確保制度落到實處,。(記者 張鼎峰 通訊員 曾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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