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遭拒
車主起訴保險公司
原告胡先生訴稱,,2016年1月24日他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同日與被告簽訂了保險合同,。8月24日,,胡先生的父親駕駛該車在包茂高速行駛時發(fā)生了事故,造成車毀人傷,原告及時通知被告,,被告將車輛拖回榆林,。原告向被告理賠時,被告卻以原告的父親尚處實習階段在高速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為由拒絕賠付,。
胡先生認為,,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原告并不知道該方面約定,。另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禁止實習期內的駕駛員在高速公路行駛,故該約定于法有悖,,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要求被告履行保險義務,支付原告車輛保險賠償金24.18萬元及醫(yī)療費,、拖車費,、停車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公司則稱,,根據(jù)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第三節(jié)規(guī)定,持實習證在高速路上駕駛車輛發(fā)生事故,,不屬于被告方的保險范圍內,,且被告方已經告知了原告保險范圍,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被告就“實習司機”的概念、界定以及實習司機是否可以上高速路展開激烈辯論,,這也是本案的爭議焦點,。由于雙方要求補充證據(jù),法院將擇期繼續(xù)開庭審理此案,。
律師說法
保險公司站不住腳
那么,,保險公司的解釋能站得住腳嗎?12月13日,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四東說,,根據(jù)我國法律相關規(guī)定,,實習期駕駛人在駕車時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未系安全帶的會被處罰,,駕駛證記分達到一定分值面臨延長實習期或注銷駕駛證,但不能就此認為駕駛人沒有駕駛資格,。而且,,《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了駕駛人在實習期上高速駕車時,應當有三年以上相應資格的老駕駛人陪同,這并不屬于實習駕駛人“禁止駕車”的情形,,這是在承認駕駛人有駕駛資格的前提下,,對實習駕駛人規(guī)定的一項義務,就是要找一個老駕駛員陪同指導駕車,。違反這個規(guī)定的,,處200元以下罰款,不記分,。
李四東說,,個別保險公司對實習期上高速駕車拒賠的理由正是引導了上述規(guī)定,并稱保險合同有關于“不允許駕駛”的情況下駕車發(fā)生事故免賠的條款,。但是通過上述分析,,實習期駕車上高速無相應資格人員陪同只是一般性的違法行為,并不屬于“不允許駕駛”的情形,。所以保險拒賠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而且不管是新版或老版的各類車險合同示范條款中,均未列明這種情況屬于免賠情形,。
李四東還解釋,,法條規(guī)定實習期駕車應當在所駕車輛上粘貼或懸掛實習標志,,難道說未粘貼或懸掛實習標志就是“不允許駕駛”了?我國交通事故原因90%以上系交通違法行為所致,,那么這些事故責任人因有違法都是“不允許駕駛”,都不能按照保險合同理賠了?那車主還買保險干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第139號令)
第六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編輯:愛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