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我又不在中國賣,,我直接拿到印度,,在印度賣”
廁所里調配出的“抗癌藥”
楊東只有小學文化,平日里會做做手機生意,,但后來,,連外文都看不懂的他卻開始仿冒起國外的抗癌藥物來。他在東莞租了個別墅,,買好設備和原料,,靠著筆記本上簡單的制藥方法,就將一個假藥作坊運作起來,。
他們仿冒的是孟加拉國的抗肺癌藥物,,作坊里的環(huán)境與正規(guī)藥廠有著天差地別,里面亂七八糟地擺滿了原材料和機器,,四處都是灰塵,。據(jù)楊東交代,平日里他們就在廁所里調配原料,,再用房間里的機器壓制藥片并上色,,印好了外包裝紙和說明書后,一盒市價上千的“抗癌藥”就完成了,。
2018年4月26日,,楊東帶著五百盒假藥前往深圳交貨,結果與同伙一起被警方抓獲,,他們在深圳和東莞藏匿的假藥也均被繳獲,,價值兩百多萬。
犯罪嫌疑人楊東說,,自己并不清楚該藥品的功效,,之所以對其進行生產(chǎn),也只是受到上家的指派,。此前,,楊東的老婆患上了腦腫瘤,當他為了手術費一籌莫展時,,想起了在印度結識的老板彭子德,,于是聯(lián)系他借錢。對方聲稱加工藥品來錢快,,并以人在國外無法簽合同為理由,,委托了楊東在中國替他生產(chǎn)藥品,并承諾給予報酬,。
“銷往印度”只是借口
通過追查楊東的銀行交易記錄,,警方找到了彭子德的前妻張微,,她曾給楊東打款80萬。張微是江蘇宿遷人,,沒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彭子德離婚后的這幾個月,她不僅受對方的委托給楊東打款,,平日也會在微信上做買賣假藥的勾當,,并因此買到了一輛價值三十萬元的轎車和一套一百多萬元的房子。
但張微的假藥并不全都來源于彭子德,,還有一名姓林的廣東人是她重要的供貨商,。這個老林不止自己生產(chǎn)假藥,還手握大量的銷售渠道,,其假藥生意的規(guī)模遠遠大過張微等人,,他在廣東汕尾有三個窩點,分別用來生產(chǎn)不同的假藥,。
很快警方便查明了老林的窩點所在,并將一眾同伙抓獲,。老林承認,,他們采取家族式的生產(chǎn)銷售,他負責統(tǒng)籌生產(chǎn),,他的大舅子,、表弟以及姨兄弟分別負責制造假藥,他的老婆則負責對外銷售,。
在這三個窩點,,警方查獲了五種假抗癌藥共計兩萬多盒,靠著這個生產(chǎn)成本只需要三四百元,,市場上的售價卻可以高達六千多元的“抗癌藥”,,老林等人的銷售收入已高達了近三千萬元。
老林說,,自己走上制售假藥的道路,,很大的原因也是受到了彭子德的“啟發(fā)”。兩年前在印度做小生意的他遇到了彭子德,,對方自稱擁有抗癌藥的原料藥,,但在印度沒法做,于是拜托老林在國內生產(chǎn),,然后再叫人把藥運往印度銷售,。
但事實上,老林的藥卻不止流向了國外,,他還建立了國內的假藥銷售網(wǎng)絡,,通過張微等下家向病人出售,。而那些所謂流入印度的假藥,被當作真藥擺在了印度藥店里,,再被中國代購買回了中國市場,,最終被中國患者吃進了肚里。
假藥也能治???
審訊過程中,老林一直強調:自己生產(chǎn)的雖然是假藥,,但也是能救人的,。警方對這些假藥進行鑒定后,發(fā)現(xiàn)藥物中確實有抗癌藥的成分,,但這并不代表藥物具備了療效,,因為藥品的生產(chǎn)對工藝要求同樣很高。
據(jù)江蘇省宿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生介紹,,這種所謂的原料藥制作工藝不過關,,藥效會大打折扣,同時藥物的副作用根本無法控制,,容易給病人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可盡管如此,,為什么老林等人的假藥還是有如此穩(wěn)定的市場,?
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盡管在國家醫(yī)保政策的支持下,,有患者自付的藥費降低了近70%,,但對于部分病情嚴重的患者來說,他們找不到合適的藥,,只有不斷地去嘗試新的,。這樣的心態(tài)給了老林等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患者們以為找到了希望,,卻想不到這些“外國新藥”居然產(chǎn)自國內,,而且假得徹底。
一些找老林買過假抗癌藥的患者,,對藥物療效褒貶不一,,有人吃了以后覺得有效果,有人吃了以后會腹痛,。但他們大多都不清楚,,這些所謂的印度藥究竟來自哪里。
最終,,幫助彭子德制售假藥的楊東,、張微,、老林等人分別因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被移送起訴,,警方針對彭子德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這些“外國新藥”是癌癥患者家屬們的救命稻草,為了能夠延長親人的生命,,哪怕一天,,他們都愿意傾其所有。本以為傾家蕩產(chǎn)換來的藥品能夠有效,,沒想到這些卻是徹徹底底的假藥,。想挽回親人生命的迫切愿望成為犯罪分子謀取暴力的契機。折磨著病人,、奪走他們生命的不只是癌癥,,還有那些利欲熏心的人。
普法時間
Q1: 對于生產(chǎn),、銷售假藥,,在法律上是如何評價的?
A1: 對于假藥我們的評價是:違法犯罪,,傷天害理,。《刑法》把生產(chǎn)銷售假藥定為犯罪,,假藥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藥品是真的,,但是沒有經(jīng)過我們國家的進口審批手續(xù),,所以在法律上是按假藥論處的;第二種情形,,僅僅是原料,;第三種情形,用淀粉冒充藥品,。有人會認為原料也能治病,,事實上一粒藥進入人體,什么時候崩解,,什么時候釋放,,是要有工藝和輔料做支撐的。所以把原料當成藥品去賣,,把淀粉當成藥品去賣,,確實在一個已經(jīng)需要幫助的人身上增加了更多痛苦。
Q2: 犯罪嫌疑人說他們的藥雖然是在國內制造的,,但是最后運到印度去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怎么評價,?
A2:根據(jù)《刑法》第141條的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是行為犯,。只要生產(chǎn)銷售假藥,。不考慮生產(chǎn)了多少量以及是不是足以造成對人的危害,只要有這個行為就構成犯罪,。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不管銷往哪里,定罪沒有差別的,。
Q3:警方調查發(fā)現(xiàn),,這些藥運到了印度,但最后還是被中國人又代購了回來,,賣給中國的患者,。這種困境應該怎么解決呢?
A3:即使是嚴肅的法律,,仍然是有溫度的,。《藥品管理法》允許醫(yī)療機構和個人自購少量的進口藥品,,但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xù)和報關,。代購的行為是一種銷售行為,銷售假藥是構成犯罪的,。醫(yī)藥產(chǎn)業(yè)也應該加快仿制藥的研制和開發(fā),,讓病人吃得上藥,吃得起藥,。
(編輯:鳴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