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買車的人越來越多,,即使沒有買車,但為了“以備不時之需”而學車的人也不在少數,。對于車,,一般車主都是不愿意外借的,怕車問題損壞車,,更怕出事故連累到自己,;但總有一些人抹不開情面還是會借,這種機動車借出去以后發(fā)生了事故到底車主用不用承擔責任,,又該如何賠償呢,?
首先說賠償的問題,,開車的朋友肯定都知道車都是有保險的,,比如說交強險就是強制購買的;購買了保險的車出了事故基本上是由保險公司在理賠,。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第49條相關規(guī)定:因租賃或借用等情況使得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若定責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的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賠償金超出額度范圍的部分,,則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的所有人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行為的,,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將車借出去后出了事故,,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則是由保險公司賠償;在保險范圍外的則是由使用人來賠償,。
那么,,什么時候出借人(機車所有人)應該承擔責任呢?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所有人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行為的,,應該負責,。以下3種情況下,車主就應該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1,、明知或正常情況下應知該出借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仍將車借出,且該隱患是該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的,;
2,、明知使用者不符合駕車要求還將車借出的,比如說使用人的駕照等級不夠不能駕駛這種類型的車輛,,或者使用者只是會開車但是并沒有駕照的,;
3、發(fā)現使用者有酒駕,、服用管制性精神藥品或麻醉品,、有當前不適合開車的疾病或狀態(tài)不適合開車的情況后,仍然將車借出的,;
所以說,,車主有沒有責任主要還是看自己有沒有過錯,當機車所有者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責任(也就是說不存在以上3種情況)時,,就不需要承擔事故的賠償及其他責任,。一般來說,誰使用誰負責,,誰出事誰擔責,,在事故中使用者的責任還是更大一些。
(編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