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去年11月,49歲的翟先生參加公司組織的泰國游不幸溺水身亡,。家屬認為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索賠死亡賠償金等189萬余元,。17日上午,,該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家屬:旅行社選擇危險浮潛項目
17日上午,,該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死者翟先生的兒子作為原告方出庭。
本案第一被告為出境游合同中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第二被告是實際帶團出境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地接社),。
原告方訴稱,2017年12月18日,,翟先生在沙美島水煮魚灣參與浮潛項目時不幸溺水身亡,。原告認為,兩家旅行社選擇危險的浮潛旅游活動,,在游客處于危險狀態(tài)時未能及時采取專業(yè)救援措施,,最終導致翟先生在旅游活動中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將兩家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運尸費、泰國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9萬余元,。
被告:死者未穿救生衣
庭審中,,翟先生的兒子稱,父親身體沒有疾病,,但對于父親是否會游泳不清楚,。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原告方對于組團社將團轉(zhuǎn)給地接社并不知情。根據(jù)旅游法規(guī)定,,旅行社出境游應安排領(lǐng)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但其并未履行。
組團社代理人辯稱,,組團社只負責招攬客戶,,本案系生命權(quán)糾紛,被告未實施侵權(quán)行為,,無法定或合同義務約定,。組團社代理人表示,翟先生不聽從勸導,,未穿著救生衣,,導致死亡后果。損害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此外,代理人還表示,,旅行社有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申請追加保險公司作為本案被告。
地接社認為,,上島之前已進行安全宣講,,翟先生應對一切后果自行承擔責任。
地接社辯稱,,行程前,,領(lǐng)隊在說明會中明確告知全體團員安全提示,特別是涉及泰國游泳,、潛水等水上項目,,符合法律規(guī)定。盡到了旅游法規(guī)定的安全提示義務,。
地接社代理人表示,,當時工作人員要求游客穿著救生衣、戴浮潛設(shè)備,,但還沒有交代完,,翟先生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嗆水溺亡,。
此案未當庭宣判,。
專家說法
水上項目避免獨自行動
記者檢索公開報道發(fā)現(xiàn),近些年,,赴泰國旅游安全事故時有發(fā)生,,其中有不少是溺亡事故,。
劉思敏表示,水上項目的危險性較高,,首先要提高警惕,,潛水包括浮潛,都是門檻比較高的項目,,不能以為可以無師自通,,要聽從教練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安排,將活動限制在被安排的范圍內(nèi),,避免遠離人群,,獨自行動。
此外,,劉思敏還建議,,參加浮潛一類水上項目,必須要考慮到身體條件和技術(shù)條件,,尤其是身體狀況不好或者年紀較大的游客,,建議慎重參加此類項目?!盁o論是否會水,,救生衣都是必須要穿的。作為景區(qū)和旅行社,,需要在活動前盡到安全提示的義務,。”
(編輯:愛娣)
